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效利用世界一流教育资源和创新要素,助力提升江苏高校拔尖创新人才、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自主培养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资助重点和主要项目
第二条奖学金用于资助江苏省高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不含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重点资助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双一流”建设学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在读优秀学生以及赴国际组织实习优秀学生。
第三条主要项目
1.境外高水平大学学分项目。重点资助赴境外高水平大学交流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生,学生须获得外方高校相应学分。学生所在高校原则上须已与境外相应层次高水平大学签署学生交换、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合作协议。
2.国际组织实习项目。重点资助赴境外主要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学术类国际组织实习的学生。实习地点应为海外的国际组织总部、地区办事处等(在华机构除外)。国际组织名单参考教育部网站(https://gj.ncss.cn/gjzzjs.html)。国外有关政府、社团、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会等一般性的非政府组织(NGO)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四条学生在外期限一般根据双方协议内容、项目录取通知内容或国际组织录取通知中列明的时间确定,奖学金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资助内容
第五条资助内容一般为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往返国际旅费、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学生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符合外方录取的其它具体要求。
第七条三年内曾获得国家留基委或其他省级出国(境)类奖学金资助的学生不在申请范围内。
第五章遴选办法
第八条各高校应制定项目遴选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校遴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九条申请学生应当按照遴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时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高校应严格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严把学生政治思想和品行学风情况,严格按规范组织评审,确定录取结果。奖学金录取人选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一周。
第六章派出和管理
第十一条高校对派出学生承担管理主体责任,须加强对派
出学生的行前教育,增强学生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被录取学生须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派出,原则上奖学金不予延期。
第十三条针对赴境外高水平大学交流学习的学生,高校应综合评估学生提交的国外学习报告或成绩单,确保学生出国前后课程衔接、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第十四条高校应及时跟踪和了解派出学生在外动向和学习或实习情况,加强过程管理和指导,确保奖学金效益。
第十五条派出学生如有不符合本简章要求或因个人不当言行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涉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高校须及时对学生采取取消奖学金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十六条派出学生在学习或实习结束后,应及时向派出高校办理报到手续。经派出高校评估合格者,高校依据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向派出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十七条高校应于每年3月前将上一年度奖学金项目执行情况、资助学生派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根据派出情况综合考虑下一年度奖学金资助分配名额。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简章适用于2023年江苏高校大学生境外学习政府奖学金长期项目。
第十九条本简章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